张燕民 首席律师
概要:执业17年,硕士学历,高级职称,持有律师、高级经济师......

最新动态 

张燕民律师为某温泉游泳中心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债权转股权等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担任某投资公司“某花园” 项目的全程法律顾问,为项目全程开发运作、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某房地产公司、香港某投资集团、香港某公司股权抵押、项目融资提供金融、房地产全程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受聘担任“某国际花园” 项目的全程法律顾问,为项目全程开发运作、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受聘担任某上市企业所属的大型国有房地产公司首席法律顾问,该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亿元,土地储备近130万平方米,开工建筑面积近75万㎡,总投资额近30个亿;

张燕民律师为某大型国有房地产房地产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温泉度假村项目合作开发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某大型国有房地产公司就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某房地产公司海南省省三亚市田独镇开发项目项目提供前期并购方案设计、投资风险论证、各类文件制作等专项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某软件园项目108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某上市企业控股投资建设的“**国际项目”提供项目营销、投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受聘担任某省直机关办公楼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项目规模4万平方米,顾问标的总投资1.5亿元人民币;

张燕民律师受聘担任担任某实业公司法律顾问,为该公司建设工程、铁矿石国际贸易等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受聘担任某国有大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该公司各类项目投资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广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商业城”等8项债权资产包转让、变现提供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标的额约5亿元人民币。

张燕民律师为甘肃省敦煌市某矿业公司增资扩股、股权收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标的额4500万元人民币。

张燕民律师为某投资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传媒集团、某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标的额1.5亿元人民币。

张燕民律师为某投资公司北京市六里桥某开发项目投资收购、贷款融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标的额约3.2亿元人民币。

张燕民律师为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河北省承担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铁精粉矿提供投资风险法律分析、收购方案拟定等专项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某实业有限公司、香港某矿产有限公司越南河江铅锌矿山开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某实业有限公司、越南某企业就越南和平省金矿投资开采事宜提供BCC合作模式专项法律服务。

张燕民律师为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并购、股权重组、股权质押、工业项目剥离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项目标的额21亿元人民币。

张燕民律师承办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与某贸易有限公司施工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施工材料质量索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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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变为共有财产则按物权法分割
日期:2013-05-11

      张学文、张学武是兄弟。兄张学文大学毕业后,去外地一家公司任职。弟张学武大学毕业后进了父亲所在的机关,在父亲的身旁工作。

  二十年前父母先后去世,唯一的遗产是一套二百平方米的房改房。处理母亲的丧事时,因有父亲健在,兄弟没有提及父母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处理父亲的丧事时,因种种原因也没提及上述问题。父母的房屋一直由弟弟张学武掌管。后来,在未取得兄张学文同意的情况下,张学武又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父母的房子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张学文先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部门对该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后张学文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

  在此诉讼中,张学武提出,父母均已去世二十多年,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得再提起诉讼,要求驳回兄张学文的起诉。但法院没有采纳弟张学武的意见,对房产在张氏兄弟之间进行了分割。

  【分析】

  《继承法》第八条是有“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但《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张学文、张学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都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继承完毕。他们继承的父母的遗产(房屋)已转化为了张氏兄弟的共同共有财产。

  本案的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已不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而应适用《物权法》九十五条、九十九条等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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